问:1.为什么要制定《就业促进法》?
答:制定《就业促进法》,是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问:2.我国的就业方针是什么?
答:《就业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劳动者自主择业”,指的是充分调动劳动者就业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促进他们发挥就业潜能和提高职业技能,依靠自身努力,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尽快实现就业。
“市场调节就业”,指的是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在促进就业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市场职业供求信息,引导劳动者合理流动和就业;通过用人单位自主用人和劳动者自主择业,实现供求双方相互选择;通过市场工资价位信息,调节劳动力的供求。
“政府促进就业”,指的是充分发挥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职责。
问:3.劳动者在就业方面享有什么权利?
答:《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问:4.为了促进就业,国家对哪些企业和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答:《就业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1)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2)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3)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4)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5)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6)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问:5.《就业促进法》规定对哪些人员给予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
答:《就业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问:6.《就业促进法》关于妇女平等就业权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问:7.就业困难人员的法定界定标准是什么?
答:《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问:8.对违反《就业促进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采取什么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民事诉讼的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