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黄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出台了《关于我市城镇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黄劳社险[2007]190号),文件对参保缴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养老保险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即灵活就业人员中参保缴费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由本人自愿申请,一次性缴足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尚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未参保的城镇户口的人员,在2008年6月30日前,可按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待遇。(陈桂华)